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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恋男子开车乱撞泄愤惹多大事

2014-06-16 7:34:47 作者:李华阳 14人浏览 0人评论

失恋男子乱撞泄愤惹多大事

    69日晚2210分左右,万宁东澳镇男子陈某因女友提出分手致情绪失控,独自开着一辆解放型货车上路,见车就撞,导致停在路边的6辆车被撞严重变形,其中1辆为警车,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9日晚2210分左右,正在派出所内值班的民警突然听到外面传来一声声撞车的声响。“我们当时以为是出车祸了,就赶紧往路边跑,一到外面就看到一辆车中型货车不停的向路边停靠的车辆撞去,就连停在路边执勤的警车都没能幸免。”黄警官说。直到撞至第六辆车后,该男子驾驶的货车后轮胎爆胎才停下,在场的公安民警迅速围捕上去,将驾车的男子制服。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本案中,陈某因失恋不顾他人安危开车在公共场所乱撞,其行为已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已涉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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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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