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蜘蛛人”攀爬入室盗窃法律分析
被告人徐伟自幼擅长攀爬,长大后一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曾拜“师傅”学过开锁、剪防护网等盗窃技能。学成后,徐伟自觉一“技”在身,便行走天下,四处盗窃。2013年11月19日,徐伟窜至青原区江下村,攀爬进入被害人周兰家中,窃得1750元现金,黄金项链、白金戒指、玉手镯各一个(经鉴定,黄金项链、白金戒指总计价值4610元)。后又攀爬进入隔壁被害人江平家中,窃得400元现金。2013年11月28日,徐伟来到青原区欧阳村,攀爬进入被害人欧阳静家中,窃得60元现金及一台方正笔记本电脑(经鉴定,电脑价值1820元)。后采取相同手段爬入隔壁被害人欧阳文家中,窃得现金60元。得手后又再次攀爬进入楼上被害人欧阳艳家中,这次未偷得任何财物。2013年11月30日,徐伟又窜至青原区芫下村,攀爬进入被害人刘琪家中,窃得现金66.5元及5块银元(经鉴定,银元价值400元)。总计,徐伟入户盗窃作案6次,涉案财物价值达9166.5元。
徐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攀爬手段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916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徐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