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厅取啤酒时啤酒瓶爆炸谁来赔
因在餐厅拿取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脸部被炸伤的孙先生将啤酒生产商某啤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万余元。记者9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啤酒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该公司赔偿孙先生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余元的判决。
2012年5月,孙先生前往北京某餐厅用餐,在拿取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造成其面部受伤。去年8月,孙先生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万余元。被告啤酒公司辩称,原告未在法庭上出示酒瓶,不能证明啤酒瓶一定存在质量缺陷。
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孙先生医疗费和抚恤金,啤酒公司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审理认为,啤酒瓶爆炸发生后,啤酒公司客服人员到现场查看,并确认爆炸的啤酒瓶确系其公司所生产的啤酒,故一审法院认定啤酒公司对孙先生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应予以维持。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孙先生前往北京一餐厅用餐,孙先生在拿取啤酒时啤酒瓶爆炸,造成其面部受伤。事发后,孙先生前往医院就诊并进行治疗。因被告生产的啤酒瓶存在质量缺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啤酒公司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