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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争执致人死亡法律分析

2014-06-17 10:34:03 作者:李华阳 39人浏览 0人评论

 邻里争执致人死亡法律分析

  家住达州开江的男子刘海与小樵本是邻居,两人平时相处还算可以。但去年底,二人却因为一只鸽子引起误会,双方发生抓扯,最终致小樵丢了命。

  20131016日上午,被告人刘海骑一辆电动三轮车途经小樵家门口,车刚刚开过,小樵便看见地上有几片鸽毛。联想到刚刚像“风驰”般路过的刘海,小樵认定是刘海撞伤了自己喂养的鸽子,因此心埋怨恨。

  当日11时许,刘海受同组村民邀请帮忙修补猪圈,再次途经小樵家门口。看到刘海过来,小樵生气地对其一顿辱骂。刘海否认自己将鸽子压伤,双方发生争执。双方气到头上,矛盾迅速升级,两人互相抓扯。刘海用双手将小樵双臂紧扣,用力将其从小樵家的大门向屋内推搡,导致小樵站立不稳,两人一起倒在屋内的沙发上。小樵的身体在下滑时,头部撞到墙上。

  当日下午16时许,小樵开始出现头疼并伴有呕吐的症状,随后其家人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检查,小樵系颅内出血,并于当日做了开颅手术。事发10日后,即20131026日凌晨4时许,小樵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其死亡原因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本案中,刘海用双手将小樵双臂紧扣,用力将其从小樵家的大门向屋内推搡,导致小樵站立不稳,两人一起倒在屋内的沙发上。小樵的身体在下滑时,头部撞到墙上导致死亡。刘海的推搡没有伤害的故意,因而并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刘海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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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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