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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超4倍利息不予保护(省法院参考性案例)

2014-06-18 7:06:18 作者:李华阳 23人浏览 0人评论

民间借贷超4倍利息不予保护省法院参考性案例

    某房产公司为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向施某借款1000万元,其间按双方口头约定的月息4分每月按时支付利息,并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后因管理层出现问题,未再按时支付本息,施某遂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归还施某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点评:

该案例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在诉讼前支付了超同期同档基准利率4倍的利息是否冲抵诉讼后的本息问题作了具体阐释,对于统一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标准,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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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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