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门店构成“入户抢劫”(省法院参考性案例)
被告人黄某因外出找工作身上所剩钱款不多,便萌生抢劫念头。
2010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黄某持斧头进入受害人余涛经营的“天和广告”门店实施抢劫,被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黄某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点评:
该案例进一步阐释了刑法“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和特征,对进入既进行经营又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店铺实施抢劫,不能简单地一概认定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如果抢劫发生时,被害人正处于日常生活状态中,即已停止经营活动,或经营活动弱化,则可认定为“入户抢劫”。该案例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司法参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