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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患者恶性肿瘤医院有责任吗

2014-06-19 17:57:49 作者:李华阳 37人浏览 0人评论

漏诊患者恶性肿瘤医院有责任吗

  20118月份,雷某因反复腹痛、腹胀、便血1月余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结肠多发性息肉,被告为其行镜下息肉切除术,之后多次到被告诊治,未见明显好转。

  20134月份上旬再次入住被告处,被诊断为结肠息肉、慢性结肠炎,经被告治疗未见效果。雷某遂于20134月中旬出院,到湘雅附二医院进一步检查,被诊断为肝硬化、腹水......随后,雷某又到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胰腺癌并肝、肺多发转移,后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雷某于20135月份死亡。

  20141月,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书认为雷某20134月在被告处入院时自诉自起病至入院1个多月体重下降10公斤,食欲减退,腹痛、腹泻,血液检查部分生化指标改变。影像学检查肝脏明显肿大,肝内多发病灶,右下肺小结节影、腹水等,均可提示雷某就诊时实际上已属恶性肿瘤晚期,最终因肿瘤恶化进展,治疗无效死亡。医院在对雷某的诊疗过程中,对病史了解不全面、不细致,某些应该发现的阳性体征未检查,某些应该开展的检测项目未检查,对某些特定的症状、体征、检查异常指标未充分评估其临床意义,未予以重视,存在疏忽大意,诊断考虑局限、片面,导致对雷某所患恶性肿瘤这一重大疾病漏诊后让病人出院;医方在对雷某的诊疗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但雷某出院9天后,在外院确诊并经相应治疗,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对雷某的死亡后果没有产生明显影响,但对其治疗方案产生一定的影响。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在对雷某的诊疗过程中,检查不全面、不细致,某些应该发现的阳性体征和某些应该检测的项目未检查,对某些特定的症状、检查异常的指标未予以重视,诊断考虑局限、片面,导致雷某所患恶性肿瘤这一重大疾病漏诊后让病人出院,被告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虽然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对雷某的死亡后果没有产生明显影响,但对其治疗方案产生一定的影响,被告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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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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