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骂没本事砸22台取款机泄愤犯多大罪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从小跟奶奶住在月塘村,辍学后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受奶奶责骂。作案前的一天,奶奶骂朱某某没本事挣钱,朱某某便与奶奶发生争吵。据朱某某交代,砸取款机不是为了钱,而是发泄对钱的不满。6月1日凌晨1时许,朱某某喝了两瓶“海马贡”酒后,手持铁锤窜到万城,看到取款机就砸,先后砸了8台,其中工商行3台、邮电储蓄1台、信用社4台。6月11日凌晨2时许,朱某某喝啤酒后再次窜到万城,先砸了信用社已修好的4台取款机,然后又砸了中行4台、农行4台、邮蓄2台。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本案中,男子朱某因被奶奶责骂,继而砸自助提款机泄愤,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对象的财产权益,其行为扰乱了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