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啥后果
男子因在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情况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近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现年50岁的林俊龙是广西南宁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老板。2009年2月1日、2月9日其来到广西靖西县,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向许豪明收购许所采伐的任豆树,后雇请大货车将部分任豆树木材运到南宁市销售。2月10日凌晨3时林俊龙再次将任豆树运往南宁出售,但在途经靖西县新圩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其所收购的任豆树(翅荚木)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树种,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采伐及收购。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俊龙违反国家关于林木保护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树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