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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笑星李清德涉容留卖淫法律分析

2014-06-23 16:45:19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湖南笑星李清德涉容留卖淫法律分析

    记者22日从长沙市公安局获悉,湖南笑星李清德因涉嫌容留卖淫于620日被长沙铁路警方抓获,目前已经被依法移交给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接受进一步调查。

    据公安部网上在逃人员信息显示,今年51日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清德伙同陈某、黄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某大酒店1617楼开设会所,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非法获利14万余元。59日凌晨2时许,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区公安分局查获。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伙同他人在酒店内开设会所,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涉嫌容留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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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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