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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提出解除关系遭威胁女子持刀砍杀情夫

2014-06-23 18:38:05 作者:李华阳 29人浏览 0人评论

屡次提出解除关系遭威胁女子持刀砍杀情夫

  女子想与情夫解除不正当关系遭到威胁,持刀砍杀情夫。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马琳自20104月起长期与同村村民刘军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期间马琳亦曾多次向刘军提出断绝关系,但均遭到了刘军的拒绝,为让马琳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刘军多次以言语或手机短信的方式威胁马琳。

  2014113日,马琳因无法忍受刘军的要求,遂将其与刘军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及受刘军要挟一事告知丈夫李伟,李伟得知此事后遂即向马琳提出了离婚。次日,李伟与马琳因故未能在民政部门办成离婚。由于马琳不愿意离婚并无法取得丈夫李伟的原谅,便因此对刘军产生仇恨和杀死刘军的念头。

  20141157时许,马琳为杀死刘军在家中写了一封遗书并从家中携带一把菜刀和一把手电筒步行至刘军的住处,马琳敲门并进入刘军的房间后,先以打电话为借口向刘军借用手机,马琳在将刘军的手机装入自己的衣服口袋内后,趁刘军不注意用携带的菜刀朝刘军的头部、腿部等部位连砍数刀,在马琳砍杀刘军过程中,被刘军的父亲陈开元发现并当场制止,马琳随即放弃继续砍杀刘军并打电话报案自首。经公安局鉴定,刘军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案发后,马琳的家人已赔付了刘军的全部医疗费用共计6765.24元并取得了刘军的谅解。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原题“屡次提出解除关系遭威胁 女子持刀砍杀情夫”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马琳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手持菜刀砍杀被害人,但因被害人父亲的制止而未酿成死亡后果,其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且被告人马琳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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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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