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被用作治妇科病宣传演员戚薇起诉维权
因照片被擅自用作治疗妇科疾病的网络宣传,著名演员戚薇将北京艾丽斯妇科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戚薇诉称,艾丽斯医院在其宣传网站中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作《乳腺癌初期症状有哪些》一文的配图,用作被告主营妇科疾病业务的商业宣传。戚薇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商业宣传中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得原告受到公众误解,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原告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进行商业宣传,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得原告受到公众误解,社会评价降低,同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