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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男子伪装部队首长行骗法律分析

2014-06-24 15:55:14 作者:李华阳 14人浏览 0人评论

出狱男子伪装部队首长行骗法律分析

    男子周某因抢劫罪服刑出狱后,伙同两名狱友、雇来两个黑车司机,“打扮”成某部队的首长,骗财骗色非法获利88万余元。

  624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经审理,周某犯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周某今年43岁,曾因抢劫罪被判刑,20093月刑满释放。 出狱后,周某买来军装等行头,与狱友马某和项某纠集在一起,周某自称是某部队的团长、政委,马某、项某自称是周某的警卫员和士兵,周某还指使二人在被害人面前称其“首长”、“干爹”,雇用了两名黑车司机充当其司机(马某等4人均另案处理)

  20099月,陈丽的表姐乘坐火车途中认识了周某,周某身着军装,持军官证,自称是某武警部队的首长。一个月后,表姐将周某介绍给了独身的表妹陈丽。之后,周某和陈丽开始“谈恋爱”,并以安排陈丽的儿子参军、父母生病、给领导送礼、提干、士兵贫困等各种理由,先后28次向陈丽要了近30万元。

  就在与陈丽“谈恋爱”期间,周某还同时与吴女士“谈恋爱”,同样骗了吴女士30余万元。

    经调查,从20099月至20131月,周某等人先后骗取11名被害人的现金、财物,合计88万余元。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案中,周某伪装成部队首长,伙同他人先后骗取11名被害人的现金、财物,合计8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周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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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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