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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到期超过2年未主张权利的后果

2014-06-24 16:45:49 作者:李华阳 47人浏览 0人评论

贷款到期超过2年未主张权利的后果

向银行贷款,规定了还款日期,但是贷款到期后银行却好几年没有向贷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某银行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只好撤诉。

泾县茂林镇的吴某在2005年7月10日向泾县某银行贷款2万元用于造林,到期日是2008年6月30日,吴某的弟弟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吴某和弟弟未按期还款和承担担保清偿责任。2010年5月24日及同年9月9日,银行两次向吴某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各一份,吴某均当场予以签收确认。2014年4月28日,该银行将吴某兄弟告上法庭,要求两人立即还本付息。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两年。本案中,贷款到期后,泾县某银行近四年未向贷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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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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