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到期超过2年未主张权利的后果
向银行贷款,规定了还款日期,但是贷款到期后银行却好几年没有向贷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某银行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最终只好撤诉。
泾县茂林镇的吴某在2005年7月10日向泾县某银行贷款2万元用于造林,到期日是2008年6月30日,吴某的弟弟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吴某和弟弟未按期还款和承担担保清偿责任。2010年5月24日及同年9月9日,银行两次向吴某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各一份,吴某均当场予以签收确认。2014年4月28日,该银行将吴某兄弟告上法庭,要求两人立即还本付息。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
李华阳律师: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两年。本案中,贷款到期后,泾县某银行近四年未向贷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