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16岁少年被传捡到12万元巨款遭劫杀
湖南嘉禾一名16岁少年王某因被传言捡到12万元,居然遭4名男子抢劫并被殴打致死。6月18日,记者从嘉禾警方获悉,周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执行逮捕。
据介绍,嫌疑人周某、陈某因与王某有过节,为报复王某便告诉嫌疑人杨某、雷某,说当地传言捡到12万元的男孩就是王某。杨某、雷某便和周某、陈某于5月8日凌晨在行廊镇找到在外玩耍的王某,将其带至嘉禾煤矿,边打边威胁王某,要其交出捡到的12万元。最终,只从王某身上抢走了100元现金,并将王某殴打致死在附近山上。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周某、陈某因与王某有过节,为报复王某与杨某、雷某共同对王某进行抢劫;周某与陈某为教训王某而对其实施暴力,二人涉嫌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杨某与雷某是抢劫罪的故意,二人涉嫌抢劫罪。案中的四位嫌疑人应对其各自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