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求复合不成拐走女友儿子犯法么
男子陈某,48岁,湖北人,2000年起在温务工至今。2010年8月的一天,陈某在瓯海区娄桥街道某足浴店内,结识女子向某(当年32岁,来自湖北)。因老乡关系,两人很快打开话匣。几番聊天后,两人关系愈发密切。直到今年年初,向某觉得两人年龄相差悬殊,处理问题时经常发生分歧,于是选择分开,后带着儿子来到状元街道与朋友合开了一家足浴店。
此后,陈某多次上门示意和好,但均遭向某拒绝。
6月19日下午,陈某再次来到向某儿子的幼儿园,趁向某接儿子回家时,再次说明来意。向某怕在公共场所影响不好,只能借口推托。期间,三人途径一个文具店。儿子小旭吵嚷着要买呼啦圈,向某没多想便把孩子交给陈某代为照顾。
然而,等向某从文具店出来时,发现陈某和小旭已不见踪影。她马上打电话联系陈某,却如遭晴天霹雳。陈某表示,自己的确和小旭在一起,如果向某想再见到孩子,就必须马上搬回来和自己一起生活。向某怕孩子遭遇不测,选择了报警。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为使向某与自己重归与好,拐骗向某孩子脱离监护人使其监护人担心的行为已涉嫌拐骗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