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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报复社会欲颠覆列车多大罪

2014-06-24 18:07:47 作者:李华阳 65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为报复社会欲颠覆列车多大罪

    邓勇,男,45岁,中专文化,原系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公司职工。因其待岗后,在工作安排上不满意,与领导、同事产生冲突,由于性格偏激,便产生了报复社会念头。之后,邓勇开始准备,先去火车站踩点,详细测量了钢轨尺寸等,自行设计“变轨器”。同时,详细查询旅客列车的运行路线及时间,将犯罪目标选定为攀枝花至北京的K118次旅客列车。为实施犯罪,邓勇三次实地察看,选定左边是峭壁,右边是滔滔金沙江,轨面落差25米的地形十分险要的成昆铁路桐子林至枣子林区间K723+713米处。2014324日、25日,邓勇到一机械加工点加工制作完成 “变轨器”。

    42日,被告人邓勇携带自制的一对“变轨器”到作案现场,将其安装正在使用中的钢轨上,并等候在铁道旁边。中午十二时许,K118次列车运行至该路段时,邓勇手持摄像机站在铁路边进行拍摄,意图吸引机车司机注意,避免其安放的“变轨器”被发现。由于“变轨器”设计原因,K118次旅客列车通过时未发生颠覆事故。列车碾压“变轨器”发出异常响动,被迫紧急制动,K118次列车和之后的5634列车中断行车2小时02分钟。

    该案是一起蓄意破坏铁路,意图造成旅客列车颠覆的恶性案件。该案的直接后果不仅使机车破损,铁路财产损失重大,而且还使铁路干线中断行车,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案件的发生惊动了公安部、铁路总公司、铁路公安局和四川省公安厅领导。各级铁路和地方公安机关立即组成侦破组开展侦查工作。经过公安机关缜密侦查,于49日,在案发7天后就将邓勇抓获归案。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邓勇以颠覆列车为目的,将自制的“变轨器”安装在正在使用中的钢轨上,使列车存在颠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该案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列车颠覆的严重后果,但因该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属于行为犯,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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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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