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伙成立公司骗淘宝网店店主Q币犯罪吗
林志斌在福建省厦门市租房,安装宽带、电脑、电话,邀约七名“合伙人”成立公司,开始骗淘宝网店。后来,参与进来的人越来越多。他们是按底薪加提成的方式领取报酬。有的每月底薪800元,能力强的1500元,提成是按照诈骗Q币的30%进行提成。林志斌规定上班时间是上午9点到下午6点,每月休息四天,有6台台式机和3台笔记本电脑,基本上是各自专用。
林志斌在网上申请了很多个QQ号和阿里旺旺号,然后分发给手下的成员。据林华彬交代,他们专找那些没有信誉度或者交易记录为零的、专门从事虚拟Q币出售的卖家。一旦目标锁定,他们就通过淘宝网的聊天工具阿里旺旺与其聊天,告诉对方要购买一定数量的Q币。
林华彬当庭供述,没有信誉度或者交易记录为零的卖家,一般是刚刚在网上开店,大多数店主对交易流程都不熟悉。正常的网上购物(包括实物或者虚拟货物),都是买家点击购买商品,付款到支付宝平台。这时,系统会自动发一条邮件给卖家:买家已付款,请尽快发货。卖家看到这封邮件和查询账户记录后,就会向买家发出货物。他们行骗时,自称要买Q币,但根本没有点击购买,而是注册了一个和系统邮箱名很相似的一个邮箱,用这个邮箱发一封邮件提醒卖家“买家已付款”。有的卖家收信后没有仔细去看发件人,以为是系统自动发的邮件,就把Q币给他们充过来了。
还有一些稍微仔细一点的卖家,看到账户记录里面没有钱打进支付宝,就会追问他们钱为什么没有到账,他们就会说“这是系统原因,反正我已经付款,你必须发货,不然我就投诉你。”在淘宝网上,卖家被投诉查实的话,会受到网站很严厉的处罚。没有经验的卖家就会很着急,从而把Q币充值到他们指定的QQ号码上。
经法庭调查,该诈骗团伙诈骗成功后,就将带有Q币的QQ号拿到“七雄争霸”游戏里卖,或者直接到厦门的一些网吧里面卖给上网的人,最低3.5折,最高4折,将Q币变现成人民币。1000个Q币,卖350元到400元人民币。该团伙骗取重庆、广东、浙江的淘宝网店4家,84400个Q币,涉案总金额76000余元人民币。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行为模式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Q币是由腾讯公司推出的一种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QQ的一些服务和作为某些游戏的支付工具等,虽然Q币是虚拟财产,但Q币是可以量化,能够兑换成人民币的财产。故而该4名被告人通过欺诈的方式获得Q币,使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其均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