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聚东等三人运输、贩卖毒品案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聚东等三人运输、贩卖毒品案

2014-06-26 18:22:40 作者:李华阳 52人浏览 0人评论

被告人李聚东等三人运输、贩卖毒品案

(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自2013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李聚东开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永、那文清明知李聚东贩卖毒品仍予以帮助运送毒品给买家。20136月份,被告人王永帮助李聚东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给吸毒人员郭坤。20137月份,被告人那文清帮助李聚东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给吸毒人员宋智红。2013716日,被告人李聚东、王永到广州购买毒品,被告人李聚东与卖家谈好价钱并支付现金后,先行乘坐飞机返回开封,被告人王永根据李聚东的安排,乘坐长途汽车携带所购毒品返回开封。2013720日,被告人王永换乘出租车行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中山路与医院前街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重,被告人王永携带的毒品共计113克。经鉴定,该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3720日晚,公安机关在开封市金明区被告人李聚东、那文清租房处将二人抓获,并搜查出自制手枪一支。经查,该手枪为被告人李聚东非法持有,并交王永保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聚东、王永运输、贩卖、那文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李聚东运输、贩卖毒品116.3克,被告人王永运输、贩卖毒品115克,被告人那文清贩卖毒品1.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聚东、王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情节,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聚东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永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那文清管制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一审于624日宣判。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