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毒瘾发作在三环跳“脱衣舞”啥性质
6月23日,市中院认定37岁的无业人员马某因毒瘾发作在三环线跳“脱衣舞”造成拥堵,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刑9个月。
去年9月28日9点左右,马某驾车(渝C**200),途经武汉三环线张家湾段。马某因吸毒过量产生幻觉,驾车撞上路边水泥护栏后熄火。马某从车顶天窗爬出脱衣跳舞。马某的母亲坐在副驾座位上,对此感到羞愧不已。马某当街“裸舞”,引发大面积车辆围观滞留,造成三环线拥堵数百米远。马某随后被洪山警方抓获。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马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