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帮别人偷逃税“捏造”审判啥性质
为帮人偷逃房产过户税款,河南鹿邑县人民法院枣集法庭庭长朱修良收取“当事人”30万元好处费后,在没有诉讼、没有立案的情况下,伪造了判决书。后在伪造立案手续时,朱修良还一时疏忽,造成了判决在先、立案在后的“乌龙”。目前,该法官因涉嫌滥用职权、伪造公文罪被批准逮捕。
经鹿邑县检察机关查证,涉案人孙某曾以北京房产为抵押向张某借贷,2012年债务到期,孙某无法偿还,决定以房抵债。但孙张二人考虑房产过户要产生大量契税,于是想到了一个“好主意”—通过法院判决偷逃契税。
孙张二人找到了朱修良,他们私下协议,朱修良帮忙伪造虚假的法院判决等文书后,可得到好处费30万元。
经调查,朱修良办理的鹿民初字(2012)第1093号原告张文东诉被告孙艺芯,鹿民初字(2012)第1215号原告王晓红诉刘存豹合同纠纷二案,经鹿邑县法院监察室多方查找,均找不到;原告及被告均为虚假当事人,且都涉及北京市房产以房抵债,价值约6000万元。
此外,两案在办案时间上出现了更大的“乌龙”:这两起民事案件均为2012年8月作出的判决,立案时间却为2012年9月,这说明朱修良在对这些民事案件没有立案前,就已伪造了民事判决书。
案件结案后,朱修良又制作虚假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伙同法院的同事带着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将伪造的民事判决书提交给北京市住建局房管中心,为虚假当事人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以偷逃国家税款。
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将其批准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本案中,朱某为了使孙张二人偷逃契税,在没有诉讼、没有立案的情况下,伪造了判决书,其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滥用职权罪。同时,朱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涉嫌受贿罪。故对于朱某,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