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贩卖毒品案(以贩养吸)
(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通过平顶山至叶县公交车贩卖给王某宝毒品4.3克,获利2000元,经鉴定该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2、2013年9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在家中贩卖给他人毒品46.61克,获利19000元,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含量为45.1%。公安机关在于红军、王佳佳家中查获冰毒519.64克,经鉴定该物品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3%;查获用以贩卖含有0.06%毒品美沙酮成分的液体30瓶,总重量为3646.72克;在王佳佳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用以贩卖的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状物品11.85克;在王佳佳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用以贩卖的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状物品8.79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红军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其妻被告人王佳佳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28.43 克,海洛因62.76克,美沙酮3646.72克, 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于红军、王佳佳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于红军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其主观恶性深,且所贩卖毒品数量多,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依法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于红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佳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一审于6月20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