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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凶杀案法律分析

2014-06-27 8:22:59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计生局凶杀案法律分析

日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东兴“7·23”计生局凶杀案在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公开审判,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深国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其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何深国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查,2013年7月22日16时许,何深国持户口簿、出生证明及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到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统计股办公室为其第4个孩子办理超生入户的相关手续。由于何深国此前未缴纳社会抚养金等原因,工作人员无法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同年7月23日8时许,何深国携带事先磨好的砍刀,驾驶摩托车到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统计股办公室,发现办公室无人后进入隔壁办公室,持刀砍向被害人招某、韦某、黄厚某、黄艳某4名工作人员,造成招某、黄厚某二人当场死亡。随后何深国又持刀砍伤闻讯赶到的被害人谭某、梁某。此后,何深国被闻讯赶到的警察当场抓获,并缴获其作案使用的砍刀。

同年12月20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防城港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何深国提起公诉,并通过出示司法鉴定,证明何深国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记者邓铁军 通讯员温绍政 杨宗春)

(来自中国法院网 原题““7·23”计生局凶杀案一审宣判”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何深国因未能及时为其超生的孩子办理入户手续,持刀将他人砍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经鉴定,何深国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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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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