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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种生子”法律后果

2014-06-27 8:59:22 作者:李华阳 129人浏览 0人评论

“借种生子”法律后果

丈夫不育,妻子“借种生子”的做法听起来荒诞可笑,但在当今社会上却真有发生。更可悲的是夫妻离婚后,女方不但要单独抚养孩子,还被判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6月25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李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25000元给原告杨明。

2010年4月,杨明与李红登记结婚。李红过门生活后生育一男孩。2013年3月11日,两人因性格不合,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离婚。双方协议以亲子鉴定结论来确定孩子由哪一方抚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红所生育的儿子与杨明没有亲生血缘关系。双方按调解协议确定孩子由李红抚养。2014年3月11日,杨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红支付过错赔偿金41586.06元。(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来自中国法院网 原题““借种生子”酿悲剧 女方单独抚养孩子又赔钱”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杨明与被告李红原是夫妻关系,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他人同居借种生育孩子,其存在过错,无过错方的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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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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