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合法手续储存黑火药后果多严重
6月23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百色中院的委托,对非法储存黑火药的周健进行了宣判,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陆川县的周健前几年携妻带儿到那坡县做生意,并在百合乡街上经营 “铁佬五金店”。为增加收入,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7月、2013年5月开始分别跟他人购买铁砂、黑火药拿到其经营的“铁佬五金店”出售。2013年5月14日13时许,百合乡派出所民警对该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有买卖黑火药、铁砂、火结等危险爆炸物品的嫌疑,派出所民警即对该店及周健租住的房子进行搜查,当场从该五金店查获1204公斤铁砂,从周健租住的房子内查获疑似黑火药的黑色粉末104公斤、纸火结95张(共19000发)。后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黑火药的黑色粉末为黑火药。
(来自中国法院网 原题“未办合法手续 男子储存黑火药104公斤获刑”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周健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储存黑火药104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