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骗情敌之妻签名 伪造欠条报复老婆
近日,苍南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并一审宣判了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程某,苍南人,今年40岁。在发现妻子丽丽的婚外情之前,他长年在外务工,留妻子在家独自照顾孩子。
2009年7月,丽丽认识了本地人成某,并且发生了关系。
程某隔段时间便会回趟家,渐渐地,他发现丽丽身上有些不对劲,她经常借口外出,对自己的态度也总是不冷不热。
于是,程某请人帮忙对丽丽展开了调查。2010年7月份,他得到了成某与丽丽同去兰州的机票信息,并有一小段丽丽与成某密会的偷拍视频。
随后,程某通过他人,要到了成某妻子汪某的联系方式。
7月末,他给汪某打电话,“你老公出轨了,我手头有证据,你要不要看一下,我人在外地不方便,到时候会让司机送过去。”程某说。
在灵溪镇一家茶馆,程某假扮成司机出现了,他带来5张光碟交给汪某,并以汪某拿了光碟为由,让汪某在几张空白A4纸上签了字,他说,这是用来确定双方属“同一阵线”。
随后,程某利用汪某的签名,伪造了其于2005年8月份至2010年8月份,参与成某所投资的编织袋厂的资金收条,和购买房子定金退还款的欠条共计4份,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50万元。
婚外情被揭开后,程某与丽丽于2010年11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成某与汪某于2011年3月9日协议离婚。
为使欠条逼真,制造出自己与成某有生意往来,2012年5月12日,程某往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汇了1万元。
一切准备就绪,两天后,程某向苍南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成某、汪某返还其欠款共计250万元。同年7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汪某说这欠条是程某伪造的,自己并不知情,并向法庭申请笔迹、指纹等鉴定。经鉴定,欠条上的内容(签名、日期除外)均是程某笔迹,而非汪某所留。在法院审理期间,汪某和成某以程某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来自中国新闻网 原题“报复老婆出轨 男子骗情敌之妻签名伪造250万欠条”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情敌之妻签名并伪造欠条,企图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