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申请宣告儿子死亡可以么
申请人邓菊英今年76岁,2009年3月,她46岁的儿子张兵出门寻找在外务工的妻子,走后与所有亲友彻底失去联系,一直下落不明,邓菊英通过多种途径寻找,也未能找到丝毫消息。张兵走后,留下12岁的儿子由邓菊英抚养,一老一小相依为命,经济上极为拮据。为缓解困难,邓菊英向民政部门申请五保待遇,但因儿子张兵仅有其名,但无实而成为她申请“五保户”的“瓶颈”。
5年来,邓菊英不仅未能得到张兵一分钱的赡养费,反而为张兵“失踪”的事操了一肚子心,人前人后几乎流干了眼泪。有儿子之名却不能享受赡养之实,邓菊英越想越不是个滋味,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张兵死亡,以便申请“五保”待遇,享受国家养老政策。
石门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兵的公告,1年的法定公告期满后,张兵仍然下落不明,毫无消息。
(来自中国法院网 原题“儿子外出五年杳无音讯 母亲申请宣告死亡获准” )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满四年的。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案中,张兵外出5年不归,其母多方寻找杳无音讯,作为利害关系人,其母邓菊英有权向法院请求宣告张兵死亡,以申请“五保”待遇,享受国家养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