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7万价格贩卖两个亲生子够上判刑么
1998年2月,生长在四川大山深处的罗某来到繁华的深圳打工,不久结识了河南信阳籍的打工仔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回到信阳登记结婚,相继生下一儿一女,日子过得平静幸福。天有不测风云,丈夫王某在城周边打工中腰椎被摔伤,家里收入减少,罗某遂设法寻找挣钱路子。2012年春,远在四川老家的同父异母的姐姐打来电话,说要把自己快出生的孩子卖掉,这样可以挣几万元钱。罗某似乎找到了致富捷径,遂于2012年、2013年两次怀孕,通过人贩子介绍,分别以5万元、2万元的价格将孩子卖掉。庭审中被告人罗某辩解其家庭困难,养活不了本想是送给他人抚养,现在知道触犯了法律,表示认罪。
(本文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亲生父母也可以成为主体之一;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以牟利为目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依据《刑法》及《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