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教师诱奸12岁女生致怀孕犯罪么
5月27日,眉县12岁女生小颖(化名)因“肚子疼”到诊所看病,家人方才得知孩子被学校老师诱奸怀孕了。经公安机关调查,小颖是被其58岁的原班主任张某诱奸,当事人目前已被刑拘。
昨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小颖生活在一个8口之家,家有年迈的爷爷奶奶,还有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伯父和弟弟妹妹,像许多农村的儿童一样,父亲在外打工贴补家用,母亲一人操持家务。
据上五年级的小颖回忆,2013年9月底,在学校上晚自习时,班主任张某让自己在教室外罚站,待晚自习结束时,张某叫自己去教室“补课”。随后,在教室内对其进行性侵。
“班主任把药片硬塞进我的嘴里,随后就感觉迷迷糊糊的,接着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小颖回忆说,张某事后恐吓她不要将此事告诉父母,否则就把她的父母都杀掉。此后不到4个月里,张某又以让小颖去自己宿舍取试卷等为由,以同样方式两次将小颖诱奸。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陕西:58岁教师诱奸12岁女生致怀孕 强令其服堕胎药)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规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本案中,班主任张某在不到4个月的时间中连续3次诱奸小颖,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