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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岁教师诱奸12岁女生致怀孕犯罪么

2014-07-01 15:12:32 作者:李华阳 18人浏览 0人评论

 58岁教师诱奸12岁女生致怀孕犯罪么

  527日,眉县12岁女生小颖(化名)因“肚子疼”到诊所看病,家人方才得知孩子被学校老师诱奸怀孕了。经公安机关调查,小颖是被其58岁的原班主任张某诱奸,当事人目前已被刑拘。

  昨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小颖生活在一个8口之家,家有年迈的爷爷奶奶,还有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伯父和弟弟妹妹,像许多农村的儿童一样,父亲在外打工贴补家用,母亲一人操持家务。

  据上五年级的小颖回忆,20139月底,在学校上晚自习时,班主任张某让自己在教室外罚站,待晚自习结束时,张某叫自己去教室“补课”。随后,在教室内对其进行性侵。

  “班主任把药片硬塞进我的嘴里,随后就感觉迷迷糊糊的,接着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小颖回忆说,张某事后恐吓她不要将此事告诉父母,否则就把她的父母都杀掉。此后不到4个月里,张某又以让小颖去自己宿舍取试卷等为由,以同样方式两次将小颖诱奸。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陕西:58岁教师诱奸12岁女生致怀孕 强令其服堕胎药)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规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本案中,班主任张某在不到4个月的时间中连续3次诱奸小颖,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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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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