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反致眼角膜烧伤怎么办
梁女士在某美容院办理了一张专业美容项目卡,在一次美容过程中,该美容院的工作人员将美容液流入梁女士双眼中,经医院诊断为角膜严重烧伤。日前,梁女士将该美容院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服务质量存在重大瑕疵,给原告的身体造成重大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并退还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共计68980元。
梁女士诉称,2013年5月,自己在被告处办理了一张专业美容项目光损伤卡,办卡花费2900元。在2013年6月的一次美容中,被告单位的服务人员在给原告美容期间,将美容液流入原告双眼中,当时原告感觉眼部灼烧感严重,在被告店内服务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医院眼科就诊,经医生诊断为角膜严重烧伤,视力由1.0下降到0.3。由于原告受到伤害后担心会导致失明,患上抑郁症。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该美容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损失费5000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误工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支付后续治疗费10000元,退还尚未提供服务费用398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美容反致眼角膜烧伤 顾客起诉美容院索赔)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梁女士在被告美容院做美容中,被告单位的服务人员在给原告美容期间,将美容液流入原告双眼中,致其角膜严重烧伤,视力由1.0下降到0.3。因为被告单位服务人员的过错,使原告的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美容院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