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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心病”男生体育课跑步猝死谁担责

2014-07-01 16:38:20 作者:李华阳 35人浏览 0人评论

“先心病”男生体育课跑步猝死谁担责

  时间回到20131125日下午,就读于乌市一所中学八年级(4)班的小浩当天表现得有点反常,因为患有先心病,从来不参加剧烈体育运动的他,执意要求参加跑步。

  在当天下午第三节的体育课上,小浩和第二组的男生一起围绕锥筒跑圈,每圈50米。没跑几圈,同学和老师发现小浩躺在了地上,嘴唇发紫,面色苍白,身体抽搐。体育老师和校医对小浩进行急救后紧急送往医院,但不幸的是,小浩因心脏病病发抢救无效,生命戛然而止。

   “我们劝他不要跑了,但他特别坚定,说可以慢跑几圈。”校方称,小浩入校时,他的母亲岑女士就已将小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情况告知了班主任和体育老师,“体育课或体育考试我们都允许他不参加,而且体育分数给他一个全班的平均分”。

  在庭审过程中,小浩参加跑步的原因成为了争论焦点。这堂体育课的一周前,即20131118日,八年级(4)班的期中考试刚刚结束,班主任将学生排名情况上传到了班级QQ群里,排名表中,小浩的体育成绩一栏显示为“0”分。

  当然,小浩的体育期中考试和以往一样并没有参加,“0分对小浩的刺激很大,觉得丢人,自尊心受到伤害。”庭审中,小浩的亲人说。

  小浩的父亲认为,本来就受到刺激的小浩又因为同学的议论,心理受到了更大的伤害。

  校方表示,小浩的体育成绩计成0分,确实是学校老师的疏忽,按学校规定,这种情况可以直接计平均分的。此后小浩找到了体育老师和班主任,老师均向小浩进行了解释,“我们告诉他不用担心,这个成绩不影响中考”。

  但同学的议论和强烈的受挫感,还是使得小浩想通过体育课证明自己,“他平时学习成绩很好,0分他肯定不能接受,所以才坚持要参加跑步。”小浩父亲的代理律师说。

  紧接着,在20131125日的体育课上,便发生了让人痛心的一幕。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先心病”男生体育课跑步猝死 学校被判赔33万)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小浩的死亡是在上学期间,且小浩患有先心病,虽然事发当天体育老师进行过劝阻,但对小浩提出要慢跑的行为没有进行肯定的制止和必要的关注,最终造成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此外,小浩的父母没有预见到小浩所患疾病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也没有对小浩进行必要的告知,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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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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