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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同事搞传销啥性质

2014-07-01 17:19:10 作者:李华阳 94人浏览 0人评论

 骗同事搞传销啥性质

  2013428日,被告人黄某稍受一名外号叫“老大”的男子(另案处理)指使租下大亚湾区西区E601房,作为传销窝点用于实施非法传销活动。此后,黄某稍和被告人杨某军、赵某瑜、王某以及其余非法传销人员共12人居住于此,并以介绍工作、邀请来大亚湾玩等为借口先后将他人骗至该房屋后,进行拘禁,并要求学习传销“天狮保健品”。

  2013525日左右,被告人赵某瑜以邀请其同事唐某到大亚湾玩为名,将唐某从东莞骗到大亚湾并带其到该出租屋后,屋内人员将唐某的手机及其他行李没收,把她禁锢在房间不许自由活动,并由一名女性对其看管。从2013525日至201361日期间,被害人赖某、杨某、雷某也分别被黄某以介绍工作为名骗至出租屋内,并采用同样的方式对三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

  20136115时许,被害人杨某趁机报案,接报后公安民警赶赴现场解救出四名被害人,现场抓获被告人杨某军、赵某瑜、黄某稍、王某及其余非法传销人员。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同事搞传销 关数天欲洗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某瑜以邀请其同事唐某到大亚湾玩为名,将唐某从东莞骗到大亚湾并带其到该出租屋后,屋内人员将唐某的手机及其他行李没收,把她禁锢在房间不许自由活动,并由一名女性对其看管,被告人杨某军、赵某瑜、黄某稍、王某明在传销窝点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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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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