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热壶漏电灼伤手臂找谁赔
大河网友“闹市隐侠”咨询: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请问:李某该要求谁赔偿?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根据以上规定,当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侵权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受害人赔偿,生产者在一般情况下承担都是最终责任,销售者在因自身过错导致产品缺陷产生或者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是谁的情况下,承担最终责任。当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侵权发生时,对于受害人来说,可以选择生产者,也可以选择销售者来承担责任。本案中,乙是生产者,甲商场是销售者,因此,可以任选其一主张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