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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枕后针灸拔罐抽血“治疗”致丧命法律分析

2014-07-02 8:48:06 作者:李华阳 91人浏览 0人评论

落枕后针灸拔罐抽血“治疗”致丧命法律分析

    45岁的货车司机李耀忠,为多赚钱经常自装自卸,身体一直很棒,但在一次针灸、拔罐、抽血“治疗”后,他永远离开了家人。给他实施所谓“治疗”的王某,既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也没有任何执业执照,更没受过正规的医理学习和培训。

  621日晚,家住漯河市的李耀忠,睡觉时落枕脖子疼得很不舒服。次日晚上6时多,李耀忠到附近的“王氏保健推拿按摩”进行理疗。“王某说我给你扎扎针,放放血,拔拔罐吧,立刻就会好转的。”刘翠说,随后王某在李耀忠后心位置扎了几十针后用气罐抽,气罐内的肉抽起高度约10公分伴随着还有很多血。刘翠说,王某用同一手法在同一部位重复几次。随后又用同一手法在左肩膀和脖子连接处重复几次。

  此时李耀忠说,他左肩前方周围还有点不舒服。王某就用以上同一手法在前心处进行针灸、拔罐并连续操作了2次。在此期间,也没有进行观察和询问。但第2次火罐刚取出时,李耀忠突然长吸一口气,脖子抬起呼噜一声,俩手一摊人事不省。

  救护车直接把病人拉到医疗条件较好的漯河市中心医院急诊进行抢救、深夜1030分左右,病人出现了暂时的不规则微弱的心跳,被转到重症监护室抢救。623日凌晨230分,李耀忠被宣告死亡。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落枕后针灸拔罐抽血“治疗”致丧命)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本案中,王某既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也没有任何执业执照,更没受过正规的医理学习和培训,擅自从事医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王某涉嫌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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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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