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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童蓄水池溺亡谁担责

2014-07-02 8:12:48 作者:李华阳 28人浏览 0人评论

两男童蓄水池溺亡谁担责

     今年52日,常某夫妇带着儿子到朋友霍某夫妇家做客。午饭后,常某的儿子与霍某的儿子结伴去篮球场玩。当天下午3点,霍某无法打通儿子的电话。于是,霍某从篮球场一路找到了蓄水池,发现蓄水池四周没有围挡,家长们随后发现两个男孩的尸体漂浮在蓄水池水面上,二人都是溺亡。

  据了解,该农业蓄水池归村委会管理,用于浇灌田地。孩子家长认为,村委会对危险程度较高的蓄水池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孩子在池中溺水身亡,他们要求村委会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80余万元。

  房山城关街道办事处顾册村村民委员会代理人辩称,两个孩子都已满12岁,他们可以认识到蓄水池警示牌上写的内容,并明白蓄水池不能游泳、戏水,他们明知有危险还去蓄水池。监护人也疏于管理,对于造成死亡的后果,应该由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责任。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两男童蓄水池溺亡 两家父母诉村委会索赔180万)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村委会作为蓄水池的管理人应知道蓄水池的危险性,应采取相应的防护隔离设施和设置警示牌,而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防护隔离设施。作为未成年的监护人,两位孩子的父母应对孩子进行管理和保护,而孩子的父母也未尽到相应的职责致使悲剧发生;村委会和孩子的父母对于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双方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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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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