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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否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2014-07-03 8:30:25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甲是否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大河网友“锦毛貂”咨询: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请问:甲是否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据此,侵害姓名权典型情形有三,干涉他人命名之自由、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本题中,显然是属于盗用之情形,构成姓名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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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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