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身份证登记的婚姻能否撤销
大河网友“花满楼”咨询:我有一个问题很纠结,08年我与一外省女子结婚了,那个女的用假身份证办的结婚证,后来那女的不辞而别,至今音信全无,我想办离婚却到处碰壁,协议,诉讼,申请解除哪条路也走不通,然而又不能就这样不了了之,我还想再找一个结婚,却不想有重婚罪,我该怎么办?
李华阳律师:《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结婚必须由符合婚姻法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携带法律规定的证件,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来决定是否颁发结婚证书。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较之前实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许多宽松之处,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明材料除了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关于“无配偶”等内容的签字声明外,无须单位再开证明。这就要求婚姻登记部门进行最大程度上的确认,当事人持假的身份证件就能得到婚姻登记部门的认可,并颁发结婚证件的行为,婚姻登记部门存在重大过失,对此,婚姻登记部门应当负审核不实的责任。原告刘某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撤销该结婚登记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