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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房产归谁所有

2014-07-03 11:32:32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这套房产归谁所有

    大河网友“黑玫瑰”咨询:甲、乙和丙于2012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请问:谁为房屋的所有人?

    

    李华阳律师:《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首先丙与甲乙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房屋归甲乙共有,约定有效,达成协议后,丙负有向甲乙过户的义务,后来,丙没有履行协议,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履行协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仍未办理,此时,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依然归丙享有。此处,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即“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此时,所指情形是,当事人对于物的权属有争议是,如果法院判决归属于一方的,如果是不动产,此时,可依据法院判决直接获得所有权,如果要处分该不动产,应当首先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否则,不生物权变动之效力。本案中的情形,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权属并不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不是直接确定争议房屋的权属,而是,判决丙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即去办理过户登记,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丙。

    由于丙一直没有过户,丙依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丙死亡,丁作为继承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丁可以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丁作为继承人,自己获得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但是,要处分该房屋的,应当首先登记到自己的名下才能处分。丁将房屋赠与给女友戊,尽管对于赠与合同做了公证,这只是意味着,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该赠与合同,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故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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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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