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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一干部听廉政讲座后自首

2014-07-03 15:44:52 作者:李华阳 29人浏览 0人评论

 江苏一干部听廉政讲座后自首

   “我是来自首的,我私自挪用了公款!”宿迁泗洪县城头乡组织委员徐杰私自挪用了一笔15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去“炒股”,在听了一场廉政讲座后,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34岁的徐杰任城头乡党委组织委员,并负责该乡周台村的全面工作。201310月份,徐杰利用职务便利,从他监管的土地补偿款中挪出了150余万元存到了自己的股票账户内用于炒股。私自挪用了这笔钱后,徐杰很快就如数返还了这笔钱,当时并未被人察觉,但他却一直惴惴不安,怕被检察机关“找上门”。

    今年410日,泗洪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检察长宣讲团基层行”来到城头乡,为近百名党员干部作了专题预防职务犯罪讲座。讲座中结合发生在该乡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对许多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

    当时,观众席上的徐杰如坐针毡。“纸是包不住火的!”在经过十多个小时的思想斗争后,徐杰决定到泗洪县检察院去自首!

    昨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624日,徐杰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有期徒刑36个月的判决。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江苏干部挪用公款炒股 听完廉政讲座后自首)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本案中,徐杰利用职务便利,从他监管的土地补偿款中挪出了150余万元存到了自己的股票账户内用于炒股,属于进行营利活动,虽然很快就如数返还,但并不影响其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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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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