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表白遭拒偷配钥匙席卷女孩家分析
“因为我之前追求过她,但是被她拒绝了。于是,我就想到她家里偷一些她的东西出来留作纪念。”说起自己的行为,李某这样解释道。李某说,他与覃某原来同在某酒楼工作。工作时间久了,他对覃某产生了爱慕之情,并将覃某奉为自己的“女神”。李某鼓足勇气向覃某表白,却被覃某拒绝。难过之余,李某总想找机会接近覃某,却让覃某对他心生厌烦。
伤心之余,李某打算报复对方。于是,他利用机会,偷偷配制了覃某的家中钥匙。
2月17日,李某潜入覃某的房间,盗走手机、钱包、手表、笔记本电脑和电磁炉等物品,甚至连覃某的衣物、棉被也不放过,一起盗走。半个月后,李某被民警抓获。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表白遭拒偷配钥匙席卷女孩家 称为给爱留纪念)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本案中,李某为报复覃某进入其家中盗窃,其行为已涉嫌入户盗窃;李某应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