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副局长推广种子导致农民严重减产责任分析
去年夏收期间,河南省方城县小史店、杨楼、独树、古庄店等乡镇群众反映,他们所种植的农业部门推广的种子--新麦26减产严重。事件经媒体曝光后,方城县迅速组织人员展开调查,发现减产背后存在有关部门违规推广问题。
据调查,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方城县农业局副局长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明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鉴定新麦26品种特性不适宜在信阳、南阳播种的情况下,在2012年9月制定该县2012-2013年度小麦品种布局指导意见文件中,擅自将新麦26确定为适宜推广品种,并由其妻任理事长的方城县兆丰粮食专业合作社进行销售,累计销售达2.5万公斤,直接造成使用此小麦品种的农户减产受损。
经农业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全县种植新麦26涉及的10个乡镇、21个行政村、797家农户约2400亩地进行田间鉴定测产,结果显示,新麦26品种小麦平均亩产为200-250公斤,比2013年全县小麦平均单产371.1公斤减产121.1-171公斤。据此核算,全县种植新麦26的2400亩小麦总减产35万公斤左右。(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该县农业局副局长滥用职权,在明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鉴定新麦26品种特性不适宜在信阳、南阳播种的情况下,擅自将新麦26确定为适宜推广品种,造成小麦减产,使农民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