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闻"毒狗药"死亡 男子是否承担刑责
华媚是大化瑶族自治县人。2010年夏天,刚满13岁的她辍学后来到横县峦城镇一家餐馆当服务员。当年的秋天,陈明来到这家餐馆当厨师,与华媚谈起了恋爱。恋爱期间,陈明多次把华媚带回横县陶圩镇农村,其父母把华媚当作准儿媳看待。2011年春节,陈明也到大化县上门拜见了未来的岳母。后来,陈明与华媚不再出去打工,晚上共住陈明的房间。
早在2009年10月时,陈明曾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两瓶“毒狗药”,一直放置在房间的衣柜中。陈明称,他曾拿出两瓶“毒狗药”告诉华媚,叫她千万不要乱动。
2011年4月17日下午,陈明与同村青年出去玩,一晚都没回来。华媚和准公婆一起吃完晚饭,于当晚10时左右回房睡觉。次日凌晨3时左右,陈父突然听到华媚房里有响声,便与妻子过去推门查看,只见华媚昏倒在床下,不省人事,嘴边流着口水。不久后,他们发现华媚呼吸停止,已经死亡。
(节选自广西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过失是在正常人的预见范围内,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陈明2009年买的毒狗药,华媚是2011年闻到挥发的毒狗药中毒身亡,这种死亡结果超出了正常人的预见范围,并且陈明买药的行为与华媚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陈明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