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卖“山寨”名酒有多大事
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1日,被告人韩向东、叶文珍为赚取高额利润,经合谋后由韩向东提供酒瓶、商标、防伪标志等原料,由叶文珍负责灌装和包装,将散装白酒装入贴有各种名牌商标的酒瓶中,假冒名酒对外出售,共出售名酒24103瓶,经调查总价值为140万余元。2012年6月,被告人武云菲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了韩、叶二人的“致富门道”,积极申请加入,并多次运输销售假冒白酒。其后,她的好友李焕金于当年12月加入,伙同叶文珍假冒名酒共计100瓶,经调查货值50000元。
2013年1月至2月1日期间,被告人李焕金、叶文珍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收入,在与韩向东合伙假冒白酒的同时,偷偷地另制假酒,由李焕金提供原料、酒瓶、商标、防伪标志等商标标识,在叶文珍的家中将散装白酒装入名牌酒瓶中,共假冒名酒102瓶,经调查货值276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假冒注册商标卖“山寨”名酒 “酿酒”师领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韩向东、叶文珍、武云菲、李焕金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