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29名考生高考志愿该当何罪
24岁的犯罪嫌疑人闫某,大学毕业后就职于石家庄某公司,负责为某职业学院招生。为多赚提成,2013年8月4日,闫某利用其在宣传某职业学院时搜集到的一些考生考号及登录密码,擅自篡改了29名考生的报考志愿,将6名未报考该职业学院的考生志愿改为报考该校,将23名第一志愿并非该校的考生改为第一志愿报考该校,致使上述29名学生全部被该职业学院录取,有些考生无法进入自己实际填报的学校学习,有些考生不得不选择复读,有些考生到省教育考试院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石家庄一男子为得利篡改29名考生高考志愿被批捕)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闫某利用其在宣传某职业学院时搜集到的一些考生考号及登录密码,擅自篡改了29名考生的报考志愿,致使上述29名学生全部被该职业学院录取,有些考生无法进入自己实际填报的学校学习,有些考生不得不选择复读,有些考生到省教育考试院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产生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根据上述规定,闫某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