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甲构成何罪
大河网友“仙鹤手”咨询: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请问:甲构成何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盗窃故意,即意欲盗窃数额较大财物或者可能是数额较大财物。当行为人认定为不值钱之物而窃取时,则只有小偷小摸的故意,没有盗窃故意。所以甲断定玉坠不值钱而拿走,即使玉坠实际上值钱,也因为没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但是甲谎称玉坠为秦代文物,欺骗丙购买的,成立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得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