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跳海推两陌生女陪葬咋处理
去年7月的一天傍晚,轮渡公司的四艘快艇在轮渡码头附近海域救起两名落海女子,落海的另一名男子则对大家抛出的救生圈视而不见,甚至往外推,随后沉下海。目击者说,该男子正是高喊着“一起去天堂打工”,将两名在码头护栏边纳凉的无辜女子推下海的疑凶。
目击者说,当时两名女子坐在栏杆上,面朝大海。一名穿着拖鞋的男子出现在她们身后,猛地将两人推下海,接着自己也纵身跳海。男子还喊着“一起去天堂打工”什么的。
最先报警的是轮渡公司保安王建平。当时他正在居民通道执勤,听见码头上传来嘈杂声,当时天还没暗,他看见有人在栏杆处往外探,随后几艘快艇从他身边疾驰而过,意识到有人落水。傍晚6时37分,他打电话报警。他告诉记者,轮渡公司调集了轮渡及鼓浪屿四艘快艇过来救人,接着海警三支队的船也赶过来了,水上派出所及120陆续赶到。两名落水女子先后被快艇救起,上了120急救车。跳海的男子拒绝接过救生圈,很快就没了踪影。救援人员在海面上搜寻了一番也未果。(节选自厦门日报)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男子明知故意推女子下海会发生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仍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该男子已经跳海死亡,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