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小三”转款20万妻子可以要回么
男子在与婚外情人交往近两年时间里,先后给对方转账20万元。事情败露后,妻子找小三索要这笔款项。为安抚妻子,男子让婚外情人书写下还款承诺书,承诺限期还款。之后,妻子没有如期收到该笔款项,遂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欠款20万元。
原告程琼(化名)诉称, 丈夫杨林(化名)与被告彭恋(化名)保持不正当关系的两年里,杨林先后向情人转款20万。2012年5月12日,彭恋出具《还款保证》同意两月内归还20万元,后因其一直未还款,故程琼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彭恋偿还欠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庭审中,“正室”程琼当庭确认其与被告“小三”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保证》中所涉20万元,是基于丈夫向被告转款形成,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权,自己有权追回。
被告彭恋辩称,她从未向程琼借过钱,她与程琼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她出具的《还款保证》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因第三人(杨林)与自己的婚外情败露后,为帮杨林安抚程琼,在杨林承诺20万元由他实际支付的前提下,自己才签字;认可第三人杨林用他人的卡向其转款,但该转款系用于与自己的共同生活,该笔共同生活消费的性质不能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节选自四川法制报 记者陈博 )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保证中的20万元系用于其与杨林交往期间的租房、生活等共同花费,基于该转款发生在小三与杨林不正当交往期间,虽然原告出具有还款保证,但原告也当庭确认其与被告“小三”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故不能认定该转款系小三向杨林的借款,即不能认定该款为杨林与程琼的夫妻共同债权,原告无权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