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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自制AK47恐吓警察法律分析

2014-07-09 9:42:16 作者:李华阳 16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持自制AK47恐吓警察法律分析

     2008年, 枪械爱好者贾某偶然在网上看见了国外有人自己做枪的消息,于是产生了自己做一把AK47的想法。他从网上看到的枪械图中了解了枪械构造,并据此购买了各种零件,加上之前收藏的枪托和弹夹,花费5年时间摸索着做出了一把AK47冲锋枪。同时,他还利用子弹壳和子弹头,自制了60多颗子弹。

    2013年初,做好了枪和子弹的贾某想要试试这把枪的真正威力。一天晚上,他来到公园偷偷开了一枪,枪声十分响亮。欣喜于自己制枪的成功,贾某把枪和子弹都放在自己的车上,打算再找机会出来试枪。

    57日下午,贾某开着车从家里出来,打算等到天黑以后再去公园试枪。不巧,路上遇到一辆警车,贾某担心警察发现自己的车牌是偷来的,更担心警察检查时发现车上的枪支,情急下沿着四环辅路高速逆行,逃跑过程中先后撞了一辆大巴车和一辆小客车。

    警车见状,追了上来。一番追逐后,警车逼停了贾某的车。见警车上下来一位民警和一位协警,贾某立刻从口袋里拿出一把折叠刀威胁协警。另一位民警上前拔贾某车钥匙时,无意中碰到了贾某放枪的包,贾某见枪管已经露了出来,干脆就把自制的AK47冲锋枪拿了出来,并以此迫使民警和协警不敢上前。为了防止再被追踪,他拔了警车的钥匙,之后就驾驶着自己的车逃跑了。

来到一个公园附近,贾某打算把枪和车牌处理掉,谁知公园保安上前对其询问,贾某就如法炮制,把包里的枪露出来吓退了保安。甩掉保安后,贾某赶紧把枪藏在了一棵树下,给妻子打了电话但没敢回家。第二天,贾某在藏身的酒店被民警抓获。

(节选自新华网  原标题  男子持自制AK47恐吓警察 5年时间摸索制作 记者王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贾某威胁警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构成妨害公务罪。其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条,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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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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