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出轨谎称被强奸 夫妻合谋敲诈十万元
85后小夫妻陈某与温某(女)是广东连州老乡,同在番禺打工。两人于2009年结婚,感情一般。谢某是温某的同事,他明知温某已婚,仍与她保持暧昧关系,经常聊QQ或通电话。温某去过谢某的出租屋两次,在第二次的时候与谢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3年5月4日晚,丈夫陈某怀疑妻子温某出轨,于是偷偷查看其QQ聊天记录,果然发现了妻子与谢某的关系。陈某勃然大怒,将妻子打了一顿。在丈夫的追问下,温某谎称自己是被谢某强奸的。
两天后正好是谢某的生日。当天中午11时许,温某以庆祝生日为由将谢某约出来,然后借口送礼物给他,叫他在原地等。温某离开后将谢某的位置告诉了陈某。随后,陈某纠集另外3名男子驾驶一辆小车,把正在路边等候的谢某挟持上车,带至番禺一废弃厂房内实施殴打,并以谢某强奸了温某为由向他索要10万元,逼他打电话让亲属筹钱。
起初,谢某被迫打电话筹钱未果,陈某等人遂降低要求,让谢某当天先拿出5万元。后来,谢某借打电话筹钱之机,用家乡话让朋友帮忙报警,并告知其所处的具体位置。
当天下午2时许,陈某和3名同伙带谢某到附近一家饭店就餐,被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温某也于同日在番禺一公园内被抓获。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老婆出轨谎称被强奸 夫妻合谋敲诈十万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被告人陈某、温某及另外3名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