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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单位签署的生死协议是否有效

2014-07-11 7:29:41 作者:李华阳 51人浏览 0人评论

员工与单位签署的生死协议是否有效

    濮阳县农民陈相师今年2月到原阳县韩董庄乡黄河边一采砂场干活,319日,在修理与采砂船相连的抽砂管道时落水失踪,至今杳无音信。陈相师的家属要求赔偿时,采砂船老板以签订“出现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的“生死协议”为由,拒绝赔偿。目前,原阳县安监局已经介入调查。

   “今年218日,船老板陈相森、李学法、崔三功雇我丈夫到原阳县韩董庄乡黄河边一采砂船上抽砂。”张利亚说,今年319日,崔三功开着小船载着其丈夫陈相师在河道里干活时,陈相师掉进黄河后失踪。

    事发时,陈相师的工友王秋月在采砂船上看到了事情的经过。王秋月告诉记者,当时崔三功开着小船载着陈相师,突然小船一晃,陈相师就掉进河里,他一阵扑腾,在游了大约50米后就不见了。目睹这一幕的还有另一名采砂工王海宽。他说,陈相师落水失踪后,崔三功开着船在水面上转悠,没有发现陈相师,船靠岸后他站在浮桥上看了看,也没有组织人员施救。

    “我当时让崔三功报警,但崔三功不报警。我想,总不能就这样吧。后来,是我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王海宽说,另外两个船老板陈相森和李学法赶到现场后,已是晚上八九点,他们把民警和消防队员叫到办公室,不知道说了些什么,民警和消防队员就都走了,当晚没有人下水打捞。

    原阳县韩董庄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证明中这样写道:31917时许,我所接到县局110指令,有人在原阳县韩董庄乡花园浮桥西抽砂时掉入黄河。消防大队和派出所民警都到现场,经过搜寻,并没有找到落水人陈相师。

   “我认为,事故发生后,崔三功没有及时施救和报警,错过了最佳的抢救和打捞时机。”张利亚说,她和家人闻讯后赶到事发现场,抱着一线希望,印了许多寻人启事,顺着事发地的下游一路张贴,并访问了河边的村民,但至今没有丈夫的任何音讯。

     寻找陈相师一直没有任何结果,张利亚认为丈夫生还的可能性不大,便和崔三功等3个船老板商量赔偿事宜。“船主说他们与我丈夫签订的有协议,如果出现事故与他们无关。但我认为丈夫并没有签订这样的协议。”张利亚说,在协商过程中,开始船主说愿意补偿两三万元,但她当时并没有答应,后来对方变卦说他们没有任何责任,不予赔偿。

    为验证张亚利的说法,记者联系上崔三功。据崔三功介绍,采砂场把抽砂的业务承包给崔三功、陈相森、李学法3人,崔三功提供船只,陈相森和李学法提供抽砂用的管道等设备,3人与采砂场老板签有协议,抽1立方砂可得4元钱,出现事故与采砂场无关。崔三功、陈相森、李学法经过协商,又把采砂船的具体抽砂业务承包给崔三功,由崔三功组织工人抽砂,抽1立方砂给崔三功1元钱,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与船方无关。

    为进一步验证崔三功的说法,几经周折,记者在原阳县安监局见到了崔三功等3人与陈相师签订的协议。协议书上显示,甲方为崔三功、陈相森、李学法,乙方为陈相师、陈国良。协议的大致内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船只,乙方组织工人抽砂,并按甲方要求以每立方1元的价格向甲方供砂,甲方按照抽砂量定期给乙方结账。协议上还约定了甲方和乙方的责任,其中乙方责任中有一条为:“施工期间,必须穿救生衣,施工期间的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来源:河南法制报  原标题:采砂工落水失踪 家属维权遭遇“生死协议”)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案中,“生死协议”中约定的“施工期间,必须穿救生衣,施工期间的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的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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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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